当前位置: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6/11/22 10:48: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考点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本书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扫描中级会计职称准题库二维码,做题听课更方便!

最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手机题库免费下载 微信搜索“中大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编辑推荐:

2016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海量资料下载中心

2017中级会计职称答题技巧及备考攻略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