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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评集锦3

发表时间:2011/3/24 9:38: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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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会计职称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会计职称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9、下列关于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按照时间先后排列顺序正确的一项是  【    】

(1)申请设立批准  (2)申请设立登记  (3)建立组织机构  (4)发起人发起

(5)制定公司章程   (6)认购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   (8)依法公告

a. (4)(5)(1)(6)(7)(3)(2)(8)

b. (1)(4)(2)(6)(3)(5)(7)(8)

c. (7)(4)(1)(5)(3)(6)(2)(8)

d. (2)(1)(4)(7)(6)(5)(3)(8)

这道题是我的一个创新形式。十六大精神中提倡创新,“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江泽民语),所以,土生阿耿将十六大精神贯彻到经济法辅导实践中来,得出了这个着名的第4题。这道题本身不难,只要记住了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答案应该是a。

20、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经  【    】

a. 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 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d.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道题迷惑性比较强,应该选择c。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大家再掌握相关知识点时,切记表达主准确。比如是“全体”还是“出席”?是“数目比例”还是“代表股权比例”?是“三分之二”还是“一半”、“二分之一”?····

21、根据《合同法》,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

a. 寄送的价目表

b. 拍卖公告

c. 招标公告

d. 招股说明书

本题考查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每年必定以各种方式来考查!今年仍然不例外。本题我主要从邀约邀请的实践表现形式角度命制的。这在《合同法》条文中很明确的规定了,答案那就是:abcd。需要指出,本题如果再加上一个“商业广告”,那么,它是不是属于“要约邀请”呢?——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商业广告只要它符合要约的条件,那就应该属于“要约”,否则才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关于要约和承诺(包括要约引诱、新要约等)的一些列知识,比如概念、生效、条件、撤回、撤销、不可撤销的情况、合同成立标志等等,希望各位能够掌握。

22、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 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本题考查的是无效合同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共有5种情形。但考生务必要准确把握5种情形的真实含义。现看a,这是出错的集中点,好多网友选择了这一答案。其实不能选择。因为欺诈、胁迫的要分情况,如果侵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是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就是属于可撤销合同。b属于无效合同。c有个别网友没选,我想主要原因可能感觉印象种书上说的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这里却是“违反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怎么能选择呢?其实,合同原文说的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只要违反一个法律渊源的强制性规定,就属于无效合同。至于d,应该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所以本题答案为bc。

顺便指出,《合同法律制度》之一章有5个着名的“5种情形”。分别是:

(1)无效合同的5种情形;

(2)可撤销合同的5种情形(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

(3)法定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

(4)违约责任的5种形式;

(5)担保的5种形式。

23、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有不同的分类。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

a. 质押合同

b. 定金合同

c. 买卖合同

d. 赠与合同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分类。教材上讲了6种合同的分类。本题考查的是第二种,关于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分类。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一个不同点就是两者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后者只要“要约—承诺”即可成立合同,换句话说,只要对方“答应”合同就成立,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位要件,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但再前者除了当事人之间的“要约—承诺”以外,还必须有交付行为,换句话说,“答应”了还不足以成立合同,必须交付以后才成立合同。在这个意义上,实践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又叫“要物合同”,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很明显,题目中的ab属于实践合同,即仅仅答应质押、答应定金不足以成立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还必须要交付质物、交付定金后合同才能成立。需要指出,d赠与合同在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属于实践合同,但新合同法修改为诺成合同。原因是什么呢?就是以前很多人尤其是一些赞助商答应要赞助多少多少钱,但后来不兑现,受赠人起诉到法院也没办法,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赞助款项)后合同才成立,现在赞助款项还没交付,赠与合同也就没成立,所以受赠人利益屡次遭到损害,于是新合同法把赠与合同修改为诺成合同,只要答应给别人什么东西,合同就成立,你到时不给人家,这就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例外,这里不多说了)。所以,d现在来说时诺成合同。至于c是最典型的诺成合同了。因此,本题答案是ab。你选对了吗?

顺便补充,关于合同的分类问题,一共有六种: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去年考试多选题——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3)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4)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5)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希望各位将这六种分类记牢。

24、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缔约过错责任承担情形的有:【  】

a.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c. 故意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信息

d. 订立合同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本题考查缔约过错责任的情形,只要记住了教材上讲述的(也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本题就可以作出正确的选择了。答案应该是abc。其中,bc是分解开来的两种情况,《合同法》原文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关键是d,为什么不选呢?很多网友错就错在这个选择项上。《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的第三种情形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教材上也讲过关于商业秘密的情况,但对于商业秘密,必须是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如果是通过正当途径签约使用,当然是允许的,也就构不成缔约过错责任了。所以,本题答案是:abc。

需要指出,《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章规定了好多情形的知识点,大家不妨总结一下综合复习。比如:

(1)缔约过错责任的3情形

(2)无效合同的5种情形

(3)可撤销合同的5种情形

(4)效力待定合同的3种情形

(5)合同履行的6个规则情形

(6)合同履行种的3种抗辩权(尤其是不安抗辩权的4种情形)

(7)合同保全的3种措施

(8)合同的5种担保方式(尤其是抵押财产的范围、留置的适用合同情形)

(9)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7种情形(尤其是法定解除的5种情形)

(10)违约责任的5种情形

25、下列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

后未作追认的,视为默示追认

c.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d. 行为人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

内予以追认,被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本题考查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则。答案是:c。不能选择a的原因是并非所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选择b的原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未作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而不是默示追认。不能选择d的原因是行为人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追认前,只有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而不是所有的相对人。

26、甲公司与乙公司2002年12月在北京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5月在上海履行。合同对价款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交易习惯可参考。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的价款规则应该按照:  【   】

a. 2002年12月北京的市场价格

b. 2002年12月上海的市场价格

c. 2003年5月北京的市场价格

d. 2003年5月上海的市场价格

本题考查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则中的价格规则。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补充,不能补充按照习惯,习惯也没有,那就按照法律规则,即“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地市场价格”,所以,本题答案是:b。

27、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  】

a.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b.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

c. 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d.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得同意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该选择b。这个选项错误的原因是“中止”而不是“终止”,前者的意思是“中间停止”,就是“暂停”;后者的意思是“终点停止”,就是“结束”。两者不一样。其余的选项都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关于抗辩权,考生要注意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条件、情形和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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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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