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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一(6)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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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第 56 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另外,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本题中,股本总额为3.8亿元,未超过4亿元,收购要约期满后,甲、乙收购的股份达到85%,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股只有15%,少于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的股份不合法。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本题中,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此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甲和乙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第 57 题 企业存在的战略层次?

标准答案:
一般说来,一个企业的战略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公司战略、经营战略、职能战略。公司战略是企业总体的、最高层次的战略,它从公司全局出发知道目标及经营范围领域,确定业务从而在各个事业部之间进行资源分配;经营战略也叫竞争战略,处于战略结构的第二层次,它所涉及的决策问题是在选定的业务范围内或选定的市场-产品区域内决定怎样获得竞争优势;职能战略是在职能部门中,如市场、生产、研发、财务、人力资源等,由职能管理人员制定的短期目标和规划,其目的是实现公司战略和事业部的战略计划。   

第 58 题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王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600万元中提取4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王某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标准答案:
(1)王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王某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600-400)÷8000×100%=27.5%(大于增前注册资本的25%),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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