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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串讲(2)

发表时间:2011/7/1 13:18: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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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会计职称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等。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3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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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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