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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测试题七(7)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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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第 56 题 某商场与某沤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商场为此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酒厂,酒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其建造种养场的工程款。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该供应商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商场与酒厂的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说明理由。

(2)供应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3)如何界定该票据变造前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标准答案:

(1)合同无效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商场与酒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2)供应商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酒厂、张某、工程队。

(3)票据当搴人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根据规定,签章在变造之前的债务人对变造前的金额承担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后的债务人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在本题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洒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张某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工程队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即也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变造人张某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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