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处空白,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月25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2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可以向哪家公司行使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答 标准答案: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付款银行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3月20日签发,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责任。按照《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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