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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辅导(13)

发表时间:2010/6/18 10:45: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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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的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2、追索权的客体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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