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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测试题五(9)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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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内容包括: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甲以货币2万元出资,乙以一项版权作价2.5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5.5万元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经理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规定甲、乙、丙按照3:3:4比例分取红利,当公司新增资本时,甲、乙、丙仍按照3:3:4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存在什么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甲、乙、丙按照3:3:4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A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l0万元,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而股东货币出资仅为2万元,故A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2)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甲、乙、丙按照3:4:3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 58 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7年5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2007年11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乙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不属于当然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良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本题中,甲被强制执行的是部分财产份额,应当为甲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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