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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经济法考前精选(5)

发表时间:2013/10/17 9:24: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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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重点掌握)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判断题】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正确答案』√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多种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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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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