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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辅导(14)

发表时间:2010/6/19 10:03: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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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8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2)形式要件

    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解释: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出票后3个月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100万元,出票日期4月1日,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E作为持票人,7月2日D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付款,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7月5日之前。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例题】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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