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8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2)形式要件
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解释: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出票后3个月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100万元,出票日期4月1日,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E作为持票人,7月2日D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付款,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7月5日之前。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例题】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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