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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测试题八(8)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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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题 甲、乙、丙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4)合伙企业暂不约定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要求: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上述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第三项的规定,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知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
进行。

(3)丙的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4)合伙企业暂不约定经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第 58 题 请举例说明“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标准答案:
例如: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表甲,同时又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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