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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九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7/12/27 10:09: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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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委员会选举[熟悉]

村委会成员: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及时换届选举。

(一)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1.产生与构成

推选产生,报乡政府备案,3人以上,近亲属不能同时担任,少数服从多数,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到新旧村委会工作交接,成员退出、终止机制。

2.职责(15项)

(二)关于选民登记的相关规定

1.资格:年满18岁,有政治权利

2.种类:

(1)人户都在

(2)户在人不在(本人要参加)

(3)人在户不在(1年以上,本人要参加、经同意、不参加户口地选举)

3.选民名单---选举20日前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公布处理结果

4.发选民证、届时凭证领选票

(三)关于提名确定候选人

1.确定职位和职数—村民会议定报乡政府备案

2.确定候选人人数---差额

3.提名确定候选人---直接提名

4.公布候选人名单---按得票顺序确定

(四)选举竞争和投票选举

1.选举竞争

2.投票选举(选举大会(流动票箱)、投票站)

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3.委托投票

书面委托,受托不超过3人,不能转委托

(五)选举有效性确认和确认当选

1.选举有效---过半数选民投票

选举无效的情形:

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2.确认当选---过半数同意,以得票顺序确定,票数相同再次投票,保证至少一名妇女当选。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3.颁发当选证书(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乡政府)

(六)另行选举和选举后续工作

1.另行选举

当选名额不足—当日或10日内选—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顺序确定(超1/3)--仍不足,当选人数3人以上可暂时空缺

2.选举后续工作

(1)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2)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选举委员会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

1.罢免

启动:(1/3有选举权村民、1/5村民代表提名)

程序: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附理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被罢免对象申辩;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公布罢免结果。

双过半通过

2.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

补选的成员的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时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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