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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七

发表时间:2018/11/22 14:33: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C

【考点】刑事审判模式

【解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式诉讼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两种审判模式之间具有相互对立性,但二战以后,两种审判模式出现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定吸收的发展趋势。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呈现强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因素,但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框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对抗式庭审改革方向取得一些新的进展。如进一步强化辩护职能,改革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回避权以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完善证据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强化审判中心职能,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解决审判实际需要,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上述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C项当选。四个选项中除C项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的表述不准确外,A、B、D项都是我国刑事审判控辩式改革的内容,所以,正确选项为C项。

2.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答案】C

【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土地管理局行政行为的复议可以向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向某县政府,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B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错误。

3.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考点】裁定的适用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本题对裁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考查,可知A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答案】BC

【考点】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

【解析】A选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A项错误。

B选项,《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B项正确。

C选项,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C项正确。

D选项,《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商标法》问题所作的说明,其母法为《商标法》。D项错误。

2.渝城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A.为抵偿甲公司债务而承揽了甲公司的一项工程

B.以清算组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C.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D.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答案】AC

【考点】破产分配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A选项,清算组无权承揽甲公司的工程。A项做法错误。

B选项,清算组可以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可以以清算组为原告起诉债务人。B项做法正确。

C选项,公司在未清偿各项债务前,不得将财产分配给股东。C项做法错误。

D选项,清算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清偿。D项做法正确。

3.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答案】ACD

【考点】仲裁裁决。

【解析】A项:《仲裁法》第55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此项正确。

B项:第42条第2款:“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选项中所述“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不正确,仅可以作出缺席裁决,此项错误。

C项:第51条第2款:“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项正确。

D项: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56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此项正确。

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A、B选项,《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2月1日,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尽管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自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归李某所有。A项错误,B项正确。

C、D选项,《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李某基于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未转移。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考点】孳息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出租柜台所得租金、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均属于法定孳息,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动物腹中的胎儿尚未脱离母体,不能作为独立的物,还不能作为天然孳息,由此可知A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答案】BCD

【考点】自由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法的自由这一价值与必然(规律)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而“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任性,需要立法者有意识地按照“自然规律”制定法律,这就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符合、而不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法律,才是“实际的法律”、“自由的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则是人获得自由的条件,使人成为“实际的自由存在”。因此A选项错在“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自由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是评价良法、恶法、法律进步的基本标准之一。

2.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请回答第95—97题。

97.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

【答案】BC

【考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解析】《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也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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