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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十

发表时间:2018/11/22 14:46: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单选题

1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包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 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借工作之便为某国间谍戴某搞到密级为“机密”的报告,该行为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殊法条,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来定罪处罚。事后戴某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提供了六万元资金,该行为黄某构成受贿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因此B项正确。

2.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根据《高检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刑事诉讼法》第 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由题干可知,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属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同时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形,因此,改变管辖后的A区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甲市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甲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答案】D

【解析】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可知,虽然被害人有生理缺陷,但如果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能力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A项错误。

B选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人提供的对被害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B项错误。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见证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而不是必须签名。C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据此可知,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仅有凶器而没有搜查笔录,也不能证明凶器的来源,一律不得采信。D项正确。

4.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解析】A选项,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物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物权的保护方法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就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例如债的履行及转让。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派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C项正确不应选。

D项,《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D项错误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

5.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

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

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

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答案】BD 本题考查出境、入境。

【解析】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错误。

B项:第25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由此可知,中国有关机关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地拒绝,此项正确。

C项:第41条第1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本题中,持有旅游签证的彼得不可以在中国工作,此项错误。

D项: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因此,该项中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符合规定,此项正确。

6.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答案】A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此可知,选民委托他人投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经选举委员会同意;2.书面委托;3.受委托人是有选举权的选民,且受托人接受的委托未超过三人。AD项正确。

7.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此项正确。

B项:第32条第4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此项错误。

C项:第3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项错误。

D项:第32条第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此项正确。

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选项,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故拆除广告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张某无权要求拆除广告牌,A项正确。

B选项,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在王某将二层楼房卖给张某后,二者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B正确。

C选项,屋顶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C项正确。

D选项,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故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益权,D项正确。

9.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案】ABD

【解析】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债权让与关系中,乙是让与人,甲是受让人,丙是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丙可以对受让人甲主张其对让与人乙的抗辩,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在债务承担关系中,乙是原债务人,甲是债权人,丙是新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甲乙丙三方之间的约定,乙将债权让与给了甲,将债务让与给了丙,已经从合同关系中脱离,不再享有债权,也不再承担债务,C选项错误。

D选项,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代为清偿的行为。由题干可知乙对甲的清偿符合代为清偿的定义,D选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0.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拘留人大代表的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之规定可知:AB选项,某市公安机关对黄某采取刑事拘留,而不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所以并不必须得到许可。A、B选项错误。

CD选项,黄某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同时,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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