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招标投标制度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管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管理、招标公告发布管理、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等。
1.3.1依法必须招标的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也称强制招标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1)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界定为三类:
第一类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二类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类为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依法必须招标的特殊情形:
A.对于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依法必须招标的特殊情形
B.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五种情形: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3.2招标公告公示管理规定
(1)公告公示的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等。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候选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2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成交供应商确定2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公告中标公告和成交结果的同时还应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入还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的媒体上公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对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书,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公告公示的媒介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中国日报》发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财政部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
(3)公告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公告的媒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资格等。
1.3.3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1)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是指在各类技术、经济、法律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聘用评标的专业人员。
实现以下目标的关键环节是评标:
A.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的目的是确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
B.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中标
评标专家作为评标活动的主体,是招标人、投标入等其他招标
采购相关各方最为关注的焦点。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有关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下:
A.《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B.《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下:
A.《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管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为了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从制度上堵塞政府采购寻租空间.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下:
B.《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的具体情形以及处罚的具体措施,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标专家库
组建全国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其目的在于打破地域、部门界限,为各领域、各行业特别是为政府投融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提供质量较高、数量充足、客观公正的评标专家资源,从源头上规范评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3)评标委员会
A.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
B.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C.《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D.《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临时权威机构,是就每个具体项目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原则上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
(3)评标委员会
F.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依法独立行使评标职能的组织。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联。
1.3.4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人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印发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将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正式启动建立我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体系、职业资格能力标准、职业准人评价及执业注册管理体系。
2014年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师注册执业管
理办法》:标志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正式实施,并在招标采
购行业内全面实施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准人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1)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型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每年一次,四年为一个周期,共四个科目。
(2)招标师的执业范围
招标采购职业具有多专业、复合性和实操性的需求特点。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执业活动。
招标师的执业范围具体包括:
1)策划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招标全过程,处理异议,协助解决争议。
2)招标活动的咨询和培训。
3)协助订立和管理招标合同。
4)国家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业务。
(3)招标师的执业能力
1)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
2)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
3)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
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4)招标师注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发改法规[2014]143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
注册平台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工作业绩、奖惩信息等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提交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影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影印件等资料。
2)初步审查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通过注册平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3)注册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4)核发电子执业印章图样。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做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的电子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并在注册平台上公布。执业印章是招标师履行执业行为的凭证,有效期均为3年。
1.3.4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5)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影印件资料、前一注册有效期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等材料。
6)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超过2年的,应按初始注册的规定办理。
7)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8)不予注册
①申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②前一注册有效期内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考核要求;
③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9)注销注册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受到限制从业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④连续两个注册有效期内未达到工作业绩和继续教育考核要求的;
⑤《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的;
⑥其他导致注销注册的情形。
1.3.4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5)招标师执业管理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执业。招标师应当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上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和签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招标师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的成果文件有:
1)招标方案;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
5)开标记录;6)中标通知书。
招标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证书的;
2)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办理暂缓或延续注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册失效情形。
(6)招标师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是招标师应尽的一项职业义务,继续教育应贯穿于招标师整个职业生涯当中。招标师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经继续教育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7)招标师的权利
1)使用招标师称谓。
2)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招标执业活动。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可以向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接受继续教育。
5)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1.3.4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8)招标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3)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招标工作能力。
6)协助注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1.3.4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9)招标师的法律责任
1)招标师作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应当认真负责,规范履行招标采购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依法合规、客观真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招标师如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应予以回避。
3)招标师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招标师不得与招标投标主体和评标专家私下串通协商、暗箱操
作、串通投标抬标,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评标信息,损害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5)招标师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受与工作职责有关以及可能影
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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