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10%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取得方式 | 计税价格 |
(一) 购买自用 | 购买应税车辆而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二) 进口自用 | 进口小汽车: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进口大卡车、大客车: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三) 自产自用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四) 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提示1】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提示2】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提示1】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提示2】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注意】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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