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阅卷及成绩公布
第三十七条 测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阅卷工作。
阅卷前,应当对阅卷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操作培训。
第三十八条 测委会办公室应当制定明确的阅卷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阅卷操作流程;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保证阅卷场所的绝对安全;对阅卷专用服务器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机要保密场所,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九条 阅卷开始前,应当确定已对阅卷用计算机的网络连接实施物理隔断。
阅卷数据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载体加密保存,不得保存在计算机上。
第四十条 测委会办公室按照评分标准,对阅卷数据统一进行核分。
第四十一条 中国报关协会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公布测试成绩。
第四十二条 有关分数核查事宜,测委会办公室根据《报关水平测试分数核查规则》(见附件8)自分数核查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
(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