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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专业章节考点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8/3/15 10:57: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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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和程序

(一)可以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刚者通过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④依法同土地管理部门补签了出让合同,补交了出让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规定。

(2)术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程序

(1)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持有关证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出租申请。

(2)审批。经城市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出租条件的可以批准出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3)签订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凭租赁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出租许可证等文件办理租赁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规定,并具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1)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地块必须是确定的。在合同中必须说明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程度、四至范围。

(2)租期。一般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但有时也不规定具体租赁期限,只要出租人没有特殊原因要收回土地,承租人就可以按照誉。同支付租金并使用土地。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租期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租赁合同就自然终止。

(3)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要按照城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情况,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4)土地使用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件必须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规则。如果需要改变,必须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由出租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土地用途。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双方应根据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来约定租赁合同中土地的用途。

(6)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如下所示。

出租人的权利:①有按期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权利。②有监督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的权利。③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土地的权利。对于不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或利用出租土地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因国家建设或特殊需要征用出租土地时,有权终止租约,对承租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出租人的义务:①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义务。出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②修缮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为使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物,出租人要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必要的维护。③妨害除去义务。当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的危险时,不论是由于出租人还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所致,出租人均负有除去或防止义务。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承租人的权利:①有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出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②有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①保管义务。承租人要爱护和合理使用租赁标的物,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②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按期支付租金。⑧租赁标的物返还义务。租赁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返还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7)出租人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和条件。

(8)承租人租赁期满返回土地的期限、方式和条件。

(9)有关土地使用税费的缴纳。

(10)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

(11)违约责任。

(12)其他有关条款。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与租赁、出让、转让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经营方式,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出让、转让是有区别的。

(一)出租与租赁的区别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出租和租赁之间存在区别。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的,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二)出租与出让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级土地市场特有的一种经营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则存在于二、三级土地市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国家,土地出让具有国家垄断性的特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出租与转让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对一定期限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断。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发生改变,原土地使用者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灭失。而土地出租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消灭。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一并发生转移。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仅仅足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使用权出租给土地承租人,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并不发升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就要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入人来承担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仍然由原土地使用者来承担起原先承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有偿的,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建设川地使用权的出售和互换),也可以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赠与、继承)。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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