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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章节考点:商业银行经营

发表时间:2018/2/1 11:36: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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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理财业务经营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与分类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活动是银行理财业务的核心,银行理财产品是资产管理的载体。实践证明,理财业务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完善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提高综合竞争力。

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中国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的经营原则是规范理财业务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为此,2016年7月,中国银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等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与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1.理财产品的类型

(1)按照商业银行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保本型理财产品。前者是指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及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后者是指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障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其中,保本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前者是指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后者是指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2)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3)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4)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开发与销售

(1)理财产品开发。研发设计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的重要环节。通常,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设立创新产品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理财产品的研发活动,从合规、风险、市场和效益等方面对理财产品开发进行审批;同时,商业银行还在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内建立专业化的理财产品研发团队,负责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研发理财产品方案。银行研发设计创新理财产品的流程包括:根据客户需求,形成产品方案;论证产品方案,包括产品结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支持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产品方案。

(2)理财产品销售。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要坚持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所谓风险匹配原则,是指银行要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所谓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指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合规销售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提高银行声誉,确保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为此,2011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做出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3)理财产品投资限制和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根据我国投资理财服务市场兴起与发展的背景特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萌芽起步阶段(1996-2001年)。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软着陆”之后,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从1996年下半年到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累计下调了5.73%,并从1999年起开征20%的利息税。这导致储蓄资金开始在市场中寻找新的投资产品,以获取更高收益。在此期间,国内少数银行尝试开展了个人理财业务,但由于居民对理财产品的需求尚未形成、理财市场制度平台存在缺失,该业务并未大规模开展,仅处于萌芽起步阶段。

(2)拓展与规范阶段(2002-2005年)。2001年年底加入WTO之后,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快速推进,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管制逐步被取消,各领域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为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理财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动力。2005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结束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在这段时期,尽管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起步晚,但发展势头很快,多家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外汇和人民币理财产品。

(3)创新与加速发展阶段(2006-2009年)。当社会财富达到一定水平后,以存款为主的单一财富结构不能满足居民日益丰富的理财需求,财富结构多元化势在必行。2006年正是这一转型期的开端,理财产品发售规模和数量开始高速增长、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同时,经过萌芽和规范化阶段的理财市场,在理财产品设计和发行、机构的经营和运作等方面都具备了比较完善的规范制度。

(4)行业转型阶段(2010年至今)。随着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的急剧膨胀,银行理财业务的结构性问题日益凸显,资产运用和资金来源出现双重失衡,加之长期以来风险管控机制缺失,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不断积聚。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增速下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银行防范理财业务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2011年中国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年底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又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4版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在监管推动下,理财业务将通过产品形态转型、收费模式转变及信息披露规范等方式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

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社会融资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1)从负债端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快推进,以及互联网金融等新技术的冲击,传统理财业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理财业务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压力。从目前的趋势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方向体现出以下八个特征:①从存款替代型理财向真正的代客理财回归;②理财服务范围从单一理财服务向全面财富管理转变;③理财产品形态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收益型转变;④理财投资类型由债务型向权益型转变;⑤理财投资范围由在岸向离岸与在岸并驱转变;⑥理财投资策略从被动投资组合向主动投资组合、由持有资产向交易资产转变;⑦由静态流动性管理向动态流动性管理转化;⑧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由信贷模式向综合模式转变。

(2)从资产端看。资产证券化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加速,将明显改变理财资金的运用形态。我同资产证券化正在快速推进,非标资产标准化进程也在加速,再加上市政债等新型金融工具的推出,标准化债务工具品种将大大丰富。近期,中国银监会推出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这是一种由商业银行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类融资项目为投资方向、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在银行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预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运用更加多元化、标准化,资金运用形态也将随之发生较大变化,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多样性将显著增强。

(3)从客户端看。理财客户群将加速向高净值个人客户与机构投资者迁移。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低风险、低收益理财产品大量回归存款后,普通个人理财客户规模将明显减少。高净值个人客户与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需求,将成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

(4)从渠道端看。未来电子渠道理财业务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客户体验的提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理财的迅猛发展和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的加剧,客户体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互联网理财呈现的趋势是“谁的产品好用,客户就用谁的产品”。作为理财销售的主渠道,电子渠道在加快完善理财功能的同时,更要专注打造细节,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提升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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