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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将建创业促就业孵化基地 小额贷款最高6万

发表时间:2010/1/5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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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海口市列入首批82个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并将在2010年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目前,海口市已经启动此项工作,相关部门已出台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到6万元,并规定失业人员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人劳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今年将培育微小企业小老板500名

据了解,海口市目前已成立“海口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并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报了《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创建工作在2009年全面启动,预计完成各类人员创业培训3000人,培育微小企业小老板500人;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200个,带动9000名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市直2个区级4个创业促就业孵化基地。海口将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财政筹集,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做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按每年不低于500万元新增担保基金。

失业人员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壮大创业主体,方案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海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初始创业者申办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分期缴付

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对注册资金不予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办人首次出资额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资金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在符合规划以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到6万元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省财政厅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万元,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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