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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知识点

发表时间:2016/7/8 11:47: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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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知识点预习——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知识点练习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12周岁的李某订立的遗嘱

B、贾某以在马某的家里放炸药为要挟,迫使马某放弃对贾某的债权

C、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企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公司董事会收受贿赂而将价值5000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2000万转让出去

D、买卖毒品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选项B是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选项D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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