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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知识点

发表时间:2016/7/8 11:47: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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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知识点预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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