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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4年二建法规重点知识及例题-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4/5/1 10:42: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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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4、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例】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留置权

【参考答案】B

(二)土地所有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4、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注: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5)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例】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可以采取()方式设立。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参考答案】BC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

【例】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相邻企业的场地开辟道路就近运输建筑材料。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向该企业支付用地费用,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场地。在此合同中,建设单位拥有的权利是()。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土地出租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B

(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1】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13真)

A、合同不生效 B、合同无效

C、合同终止 D、不影响合同效力

【参考答案】D

【例2】未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行为不生效,则当事人应由此承担()责任。(13真)

A、侵权 B、违约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B

(六)动产物权和设立和转让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物权的保护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造成损害: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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